拍卖规定

聚宝拍卖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本公司」)举行的拍卖活动依据本规则进行。

凡参加本公司所组织的拍卖活动的竞买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视为完全接受并同意遵守本规则的各项规定,但与本公司另行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优先适用另行达成的协议。

聚宝拍卖规则(供竞买人用)

第一条 总则

  1. 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任何人均可提前向本公司提出申请,并参加竞投。同时,本公司有权依据实际情况拒绝竞投申请,并依据需要对本规则进行修改。
  2. 本规则适用于日本国的法律,凡参加本公司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均应按照本规则执行,并对自己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行为负责,如因未仔细阅读本规则而引发的任何损失或责任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聚宝拍卖株式会社。
  3. 本公司特别声名不能保证拍卖品的真赝及品质,对拍卖品的瑕疵不承担担保责任。竞买人应亲自审看拍卖品实物,并对自己竞买拍卖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本规则有日文和中文版本,原则上以日文版为准。

第二条 拍卖图录

  1. 本公司为便于竞买人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制作了拍卖图录。此图录只是对拍卖品的作者,年代,尺寸,素材,保存状态及估计售价等提供意见性说明的文字及图片资料,仅供竞买人参考。出现的误差及因印刷或摄影导致图录作品的色调,形状等与实物有差别时,均以实物为准,本公司对此类误差不承担任何责任。
  2. 此图录所刊载的内容,本公司有权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在拍卖会现场进行修正。上述情况下,依据现场张贴或口头宣布的修正内容进行拍卖活动。
  3. 此图录上记载的拍品参考价分别以日元和人民币表示,优先适用日元,人民币按近期汇率折算取整(此价格不含有佣金以及佣金的消费税)。

第三条 拍卖预展

  1. 本公司在拍卖会前会举办预展,供有意参加拍卖的竞买人对拍品进行鉴赏。具体时间及地点,本公司将会在官方网站和宣传资料中予以告知。
  2. 本公司特别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品质及价值,对拍卖标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所有拍卖标的均以拍卖时的状态出售。
  3. 竞买人应亲自审看拍卖标的原物,对自己竞买拍卖标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任何竞买人在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中参加竞买的行为,应被视为该竞买人对其竞买的拍卖标的的真伪、品质及价值等情况已经进行全面检验和评估,对拍卖标的的瑕疵(如有)已充分了解并愿意接受。竞买人参加竞买的行为表明其愿意承担因此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并已放弃对该拍卖标的的真伪、品质或价值提出异议的权利。
  4. 拍卖预展禁止拍卖,摄影及录音等行为。

第四条 竞买人登记

  1. 竞买人需依照本公司的要求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如护照等),并在登记申请书上填入必要的资讯,完成注册手续。
  2. 竞买人需要竞拍日之前或当日,提前交纳保证金(现金50万日元)。本公司在收取保证金后,向竞买人交付保证金收据并交付竞买号牌。
  3. 拍卖结束,返还竞投号牌后,如竞买人未能购得竞买品则全额无息退还竞买人。若竞买人购得拍卖品则可抵作购买价款的一部分。若有余款,则于竞买人领取拍卖品时一并返还。
  4. 当拍卖会现场出现异常情况影响拍卖活动正常进行时,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处理,甚至暂停拍卖活动。本公司如认为有意参加拍卖的竞买人之行为不利于拍卖会顺利进行时,有权拒绝任何人参加本公司举行的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会现场。如已办理登记手续的则有权撤销该登记。

第五条 竞买号牌

  1. 本公司于拍卖当日在拍卖会场前台向按前条规定完成登记的竞买人收取保证金后,向其交付竞买号牌。
  2. 竞买人不得将号牌借与他人。如因将竞买好评借与他人,而他人又利用该号牌购得拍卖标的的情况下,竞买人对于该拍卖品有全额付款的义务。
  3. 对于借用竞买号牌之竞买人,在拍卖标的成交之后需对该件标的的落槌价承担付款义务。此种情况下,竞买号牌的持有者与所有者对拍卖标的的价款承担连带付款义务。
  4. 竞买号牌如不慎丢失应尽快通知场内工作人员,并应配合工作人员进行该号牌的竞拍资格注销的相关手续。
  5. 中途退场或拍卖会结束之后应将竞拍号牌归还本公司。

第六条 委托竞投

书面委托竞投/电话委托竞投

  1. 竞买人原则上需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本公司代为竞投。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上述委托。
  2. 采取书面委托竞投的竞买人填写书面竞投委托书(本图录附有此委托书)。委托书必须在规定日之前交付本公司,可通过邮寄或传真到本公司指定地址。并按本规章交付保证金(50万日元)。保证金必须在规定日之前交付本公司。可以通过汇款形式交付。如果在截止日期之内未能确认保证金或委托书,参加申请将视为无效。
  3. 拍卖会当日不能亲自到场的竞买人可以通过电话方式参加当日的拍卖。但必须在规定日之前交付保证金(50万日元)并填写登记表,登记手续可以通过电话进行。保证金交付确认后,由本公司告知竞买人竞投号牌和会场的竞投电话号码。
  4. 书面/电话委托竞投拍的拍品每人限定十件以内,每件拍品的起拍价限在10万日元以上。

第七条 付款

  1. 买受人应支付给本公司相当于落槌价18%的佣金以及佣金的消费税。采取汇款方式付款的情况下,汇款所涉及的手续费由买受人承担。
  2. 拍卖成交后拍卖当天以现金(只限日元)或信用卡,银联卡结算为原则。如当天不能结算,可在10天内通过银行汇款方式结算。在指定的期限内如买受人仍未能足额支付购买价款,本公司有权就落槌价格按其日息0.1%收取利息直至买受人金额支付为止。
  3.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无权撤销交易。如出现买受人未能如期支付相应价款等纠纷时,本公司有权征收撤销交易手续费,撤销交易手续费为落槌价格的30%。如果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依据日本法律进行裁决。买受人应承担诉讼相关的一切费用,并且本公司有权禁止其参加以后的拍卖活动。
  4. 与出品委托人的结算结束后,本公司不接受任何形式的索赔。

第八条 拍卖品交付

  1. 买受人须在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内前往本公司所在地或本公司指定地址领取所购买的拍卖品。若买受人未能在规定时期内领取拍卖品,逾期后对该拍卖品的相关保管,搬运,保险等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且买受人应对其所拍得作品承担全部责任。
  2. 本公司应买受人要求代为包装及邮送拍卖品时产生的费用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此外,对于本公司向买受人推荐的包装公司及搬运公司所造成的一切错误,遗漏,损失等,本公司亦不承担责任。
  3. 因本公司原因造成买受人错误领取买卖品的情况,本公司负责退还。买受人应尽快将误领拍卖品返还给本公司。
  4. 特别提示:根据日本国法律法规及《华盛顿公约》规定,濒危野生动植物种(象牙、犀角、珊瑚等)限制出境。限制出口的拍卖品请买受人慎重处理,如若产生法律纠纷,买受人将承担一切责任;允许出口的拍卖品,买受人应根据日本国有关规定自行办理出境手续。

第九条 拍卖品保管

  1. 支付期限到期后的拍卖品,本公司依据判断,可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保管。如向买受人交付之前拍卖品发生灭失,丢失,失盗,损毁,污损等,除本公司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之外,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同时买受人继续负有支付价款的义务。在此期间,本公司没有对拍卖品进行投保的义务。
  2. 支付期限内,买受人无须承担拍卖品保管费用。 (但,付款期限到期前交付拍卖品的,以交付拍卖品为止)
  3. 买受人在支付期限内无法领取拍卖品的,领取时需支付付款期限到期后至领取拍卖品之时为止的保管费用。

第十条 

  1. 本规则以日本法为准据法,并根据日本法解释,本规则没有规定的其他事项根据日本法的规定解决。
  2. 关于本规则没有规定的其他事项或对本规则的解释有分歧的,双方通过协商解决。
  3. 基于本规则发生的本公司与竞买人或其他参加拍卖会的人员之间的一切纠纷,双方同意均提交一般社团法人日本商事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且,登记注册拍卖会时的地址是邮送一切有关仲裁资料的地址。
  4. 本规则的最终解释权属于聚宝拍卖株式会社。